《保密法》第九条规定,我国国家秘密的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个等级。区分三个等级的原则标准是:“‘绝密’是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害;‘机密’是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严重的损害;‘秘密’是一般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损害。”
国家秘密三个密级等级的划分及各自的不同标准,主要是供国家保密工作部门会同中央国家机关制定《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时使用的。具体范围的规定中已对应当保守的国家秘密事项划定了密级,各机关、单位,在一般情况下,只是执行具体范围的规定,并不要求对《保密法》第九条规定中所使用的“重要”、“重要”、“一般”和“特别严重损害”、“严重损害”、“损害”的程度作出解释和把握。
应当说明的是,人们在实际生活工作中常习惯性地笼统使用“国家秘密”、“国家机密”等词,这里所称的“秘密”、“机密”不具有“秘密级”或“机密级”秘密等级的含意,而是泛指三个秘密等级的国家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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