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秘密的范围是指《保密法》第二条关于国家秘密的定义所确指的对象的总和。按照《保密法》第八条和第十条的规定,国家秘密又分为基本范围和具体范围。《保密法》第八条规定了国家秘密的基本范围,主要内容包括:
(一)国家事务的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
(二)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
(三)外交和外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事项;
(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
(五)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
(六)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
(七)其他经国家保密工作部门确定应当保守的国家秘密事项。
《保密法》第八条在分列上述范围的同时,又进一步规定:“政党的秘密事项中符合本法第二条规定的,属于国家秘密。”这就表明,我国国家秘密的范围中包括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活动中与国家安全和利益相关的秘密事项。
《保密法》第八条中所列的七项只是说明国家秘密事项的基本范围,《保密法》第十条又进一步规定:“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由国家保密工作部门分别会同外交、公安、国家安全和其他中央有关机关规定。”“国防方面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由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这一规定表明,《保密法》虽未对国家秘密具体范围作出划分,但是已经以法律的方式授权国家保密工作部门会同中央国家机关,在各自主管的业务范围内划分国家秘密的具体范围。目前,各业务工作领域中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简称《保密范围的规定》)已由国家保密局分别与有关中央国家机关联合制定下发。这些具体范围的规定中所分列的各类事项都属于国家秘密事项,都是受法律保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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